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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杨顺戈诉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杨顺戈。

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锦程街5号5幢02层。法定代表人楚修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顺戈与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顺戈于2017年9月28日撤回对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戈撤回被告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杨顺戈承担。        

审判员夏月星

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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