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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马文龙与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马文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吴超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马文龙诉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马文龙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龙撤回对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马晓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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