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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4743周鹏与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周鹏。

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原告周鹏与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权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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