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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卫杰与厦门安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厦门安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南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钟华安,经理。        

王卫杰与厦门安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7年6月12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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