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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黄建国与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黄建国。

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华。        

原告黄建国诉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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