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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周文康与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周文康,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实路2号附15号2楼29号。法定代表人:韩俊林。        

原告周文康与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文康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康撤回对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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