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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李枚加诉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枚加。

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荣安,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汤宝龙,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裴朝辉,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李枚加与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枚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枚加承担。        

审判长王演人民陪审员夏桂芳人民陪审员果蓉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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