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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曹军华与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曹军华。

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置地大厦西楼908室。法定代表人: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鞠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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