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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徐金兰与汕头市梦爽制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汕头市梦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南坤,总经理。        

原告徐金兰与被告汕头市梦爽制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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