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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都与上海诺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陈都,农民。

被告:上海诺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267号702室。法定代表人:易智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都与被告上海诺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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