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易先耀与金华康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易先耀,男,汉族。

被告:金华康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易先耀与被告金华康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先耀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先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明奇审判员余谦人民陪审员孔德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梅铎

本文共802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