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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于凤星与北京欣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于凤星,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北京欣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5号楼7层702。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原告于凤星与被告北京欣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于凤星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于凤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于凤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晋怡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渠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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