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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杨顺戈与杭州笨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杨顺戈,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杭州笨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2层1212室。法定代表人石峰。        

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原告杨顺戈与被告杭州笨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顺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顺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戈撤诉。本案受理费334元,由原告杨顺戈承担。   

审判员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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