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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11079韩林辉与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韩林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804XU,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1002赛格广场56楼5606A。法定代表人:印海林。        

原告韩林辉诉被告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韩林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志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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