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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邝安杰与上海迦旭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邝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身份证号码:×××4673。

被告上海迦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林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上海迦旭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安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        

审判员邵伟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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