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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唐元秀与北京矽感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唐元秀。

被告北京矽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A1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北京矽感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元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3元,由原告唐元秀承担。        

审判员叶文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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