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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颖与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王颖,居民。

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B区209室。法定代表人:周地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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