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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游伟海与南安市悦诗风采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南安市悦诗风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南安北部电商创业园81号。法定代表人:黄超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南安市悦诗风采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伟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徐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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