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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游伟海与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去区云城街萧岗连元西街XXX号。法定代表人:洪桂娥。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代理审判员朱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胜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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