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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麦树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书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第三人广东帝氏医药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坤。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树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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