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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顾梦盼与何雪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顾梦盼。委托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姣。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顾梦盼为与被告何雪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淑贤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梦盼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淑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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