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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胜与李树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李树青,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陈胜与被告李树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审判员姜敬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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