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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伟与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严莲,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青羊区。        

原告王伟与被告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伟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于素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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