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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雨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李春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斐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XXX号403C3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斐晨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春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斐晨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李春雨承担。审判员杨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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