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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胡俊峰与上海万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胡俊峰,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万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龙士路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魏建。

原告胡俊峰与被告上海万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胡俊峰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莞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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