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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张扬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张扬,男,生于1986年10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8610231632。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8000005346。地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被告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50807460F。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东路1号。

原告张扬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判员樊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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