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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杨莉萍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杨莉萍,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莉萍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杨莉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莉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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