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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彭嫔琼、李日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08-01

申请执行人彭嫔琼,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

被执行人李日佳,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南省澄迈县。

彭嫔琼诉李日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青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嫔琼申请执行李日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维志执行员严建明执行员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皓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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