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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何红国诉被告王桂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何红国,男,汉族。被告:王桂林,男,汉族。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国与被告王桂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红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国承担。审判长李阳春人民陪审员柳光文人民陪审员蔡秋玲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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