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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卢亚伟、王凤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亚伟,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凤阁,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再审申请人卢亚伟因与被申请人王凤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邳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告王凤阁诉被告卢亚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并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申请再审的,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亚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梁宁审判员黄继玲审判员丁兆远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闫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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