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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雄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雯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X。被告曹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本院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XX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曹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本院管辖将对其构成严重不便,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是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属本院司法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曹雯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曹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爱华人民陪审员唐振程人民陪审员刘俊星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佩珊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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