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胡明利与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1

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莹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利与被告刘莹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现原告胡明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明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晓璇

本文共386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