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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孟祥运与王强、侯丽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2018-08-01

本院在执行孟祥运与王强、侯丽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强应向申请人支付床垫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180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被执行人侯丽娟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经立案执行,已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强、侯丽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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