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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刘远浩诉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刘远浩,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素云,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石震、张志红,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远浩诉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远浩与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因此原告刘远浩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远浩诉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远浩负担。

审判长翟艳超

审判员郭晨曦

人民陪判员姬厚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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