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韩嫣然。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嫣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邵光东审判员闵丽人民陪审员傅靖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