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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任天重与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柏林审判员武胜代理审判员范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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