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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景广成与张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俊峰,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景广成与被告张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景广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景广成负担。审判员谭舒戈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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