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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方昌荣与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方昌荣。

被告潘仲能。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尹红梅审判员杨惠人民陪审员莫巧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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