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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宇与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晏创夫,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判员唐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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