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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三浩诉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王三浩,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

被告刘勇,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浩诉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浩于2016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许艳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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