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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徐春香与陈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徐春香。

被告:陈靖。

原告徐春香与被告陈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审判员王梅翠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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