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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侯云飞与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侯云飞。

被告吴赛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吴赛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高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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