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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谭国方与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谭国方,男。

被告:柳承强,男。

原告谭国方与被告柳承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国方负担。审判员谭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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