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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钟振钦与深圳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815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钟某钦,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钦诉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钟某钦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燕燕

古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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