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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孙慈勋与韩也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也威,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慈勋,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也威与被上诉人孙慈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孙慈勋于2016年4月12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韩也威返还孙慈勋购物款2599元。该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韩也威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韩也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一宇审判员高纪平审判员许长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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