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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杰与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王卫杰。

被告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勇。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名城路西侧国际都市产业园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被告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审判员刘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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