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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刘远浩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刘远浩,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远浩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浩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远浩负担。审判长刘艳丽审判员刘亚峰审判员和晓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王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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