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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与威海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强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威海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办文昌路甲98-6号。

强大与威海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强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强大负担。审判员赵凤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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