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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季海燕与绍兴县漫都纺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季海燕。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绍兴县漫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H座210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季海燕诉被告绍兴县漫都纺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海燕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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