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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与王嘉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李锐。

被告:王嘉琦。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王嘉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万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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